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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从业者诚信记录 打造诚信体系
作者: 来源:金融时报 日期:2013/7/3 10:12:11 人气:

    现代社会是诚信社会,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建设诚信保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避免保险经营风险,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面对当前保险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强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完善保险监管制度、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全民保险意识、加强保险诚信教育及建立行业诚信体系等都是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在现代社会,诚信道德规范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一项基础性的行为规范。当前,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欺诈误导投保人现象时有发生,保险诚信体系的建立,对于建设诚信社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避免保险经营风险,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针对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和社会诚信状况的实际需要,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诚信保险体系,真正使保险业的“社会稳定器”功能有效推动诚信社会的全面建设,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完善监管与自律是 诚信建设外部动力

    规范经营是保险诚信建设的一部分,做大做强保险业的根本要求,其本质就是要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合理开发保险资源。要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开展竞争,而不能用价格战和违规经营手段,盲目扩大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建立保险诚信制度,必须依靠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保险业的信用行为,用制度来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保险失信行为的多发环节和部位,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制度包括业务制度和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诚信约束机制。从全国看,近年来在全国发生的保险诉讼案件中失信问题比较突出,为此要加快制定完善保险业监督法规,切实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杜绝保险欺诈和违规经营行为。

    从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环节看,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一是保险条款通俗化制度。要修改保险条款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尽的义务。明确清晰地履行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二是保险主体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保险人行为,防止因保险业务利益冲突而给投保人带来损失,影响保险诚信形象。三是制定推行保险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测评和投诉等方式,把保险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社会和投保人的监督之下。服务监督内容要在通过各种渠道告知投保人。要严格贯彻执行,防止走形式走过场,要发动广大投保人积极参与。

    四是惩罚和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使由于保险主体违法经营造成保险市场混乱或因欺诈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要严惩不贷,直至取消其保险经营资格,被驱逐出保险市场,以有效规范保护各保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及广大投保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强化保险行业的社会信用。

    提高人员素质是 前置条件与基础

    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需要我国保险服务的国际化。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与国际接轨的距离还相当漫长。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还处在一个无论保险知识、营销技巧还是服务手段都比较低的阶段。

    一方面为了扩大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不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牺牲诚信,通过各种歪门邪道来招揽业务,通过不法手段来完成业务。可见,提高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是诚信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认为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全面扎实的保险业务、法规基础和保险业务运用能力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某一个或几个领域的专业化研究和运用技巧。

    保险市场的多元化、国际化,改变了传统的保险意识。大量的国外保险条款,保险法规的出现,使得保险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仅要包括传统的特定国家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包括大量的国际保险业法规知识。同时,保险服务不仅需要对于规则文本进行分析、解释和适用,而且需要对于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关领域的业务要深入了解。

    参与涉外保险服务必然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语言能力。保险服务在一定意义上基于语言(书面和口头表达)的能力之上。

    提升全民保险意识是 诚信建设的内部动力

    所谓保险意识,就是人们对保险的认知及需求。我国保险业在计划经济时期,由政府推动的强制保险使人们对保险有了感知。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法》等大量相关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保险法律体系。但是,由于这些保险法规的实现程度极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保险法规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同时,广大人民对保险缺乏信任,拒之门外也就在情理之中,从而影响了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提高全民保险意识,就要加大保险法规的执行力度,就要大力推行保险诚信建设。它是保险服务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

    教育是提高诚信的重要环节。开展诚信教育,必须从保险行业的实际出发,由存在的实际问题确定教育课题,以保险业的特点选择教育形式方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认真借鉴外国同行的先进做法,使教育具有针对性、富有操作性、充满思想性。

    建立保险诚信体系  关键在于举措得力

    在保险业建立诚信体系以提高整个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无疑是具体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关键。保险从业人员是全社会诚信要求最高的行业之一。保险业诚信度较低,与保险业自身没有建立起完善科学的诚信体系密切相关。

    保险诚信体系是保障和提高我国保险业整体诚信度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和机构的总称。应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保险从业人员要做到从业规范、道德规范。由这些规范指明保险业的行业标准,由这些标准构成社会对保险诚信度的基本判断。

    借鉴金融业信用等级审评办法,所有保险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均以执业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进行诚信级别的评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结合诚信等级的评审,对所有保险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均建立不可更改的诚信记录,通过从无到有,由少至多的积累,诚信记录将成为诚信等级的评判基础,奖罚褒贬均依此为据。诚信记录的建立,可以逐步使全体保险人逐渐养成做一名诚实的、规矩的、自爱的和有良知的保险工作者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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