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珠三角”探寻社会诚信未来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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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层出不穷的诚信危机正在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重大毒瘤。偷逃税款、恶意违约、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信用污点,甚至已经成为生活中的常见现象。
与洪水般泛滥的信用危机对应的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在经历漫长而艰辛的破茧时刻。记者近日获悉,以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共同签署的《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协议》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并率先在广东地区推广了个人诚信档案的试点。此举业已成为我国信用体系由城市管理转向区域管理直至全国化、社会化的重要标志。 从“信用广东”到“信用泛珠三角” 据了解,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沿阵地,已集中收录了全省240万家企业和4600万自然人的基础信用信息,为独立第三方投资运营的社会化信用档案公共服务平台的有效运行,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并且经过多年的探索研究、社会联合共建和三年成功试点,以广东上下五千年资信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并成功运行了社会一体化信用档案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11-22.cn/index.asp),累计建立了187万单位与个人动态维护的电子信用档案。广东这一超前举措和成功运行,为全国建立了示范基地,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实践基础。 尽管广东的信用管理运行服务模式有了制度性与体系性的重大创新,但就全国范围来讲,信用档案构建和运行服务模式仍停留在多年以前的状态,虽然全国各地区、各行业静态归集的信息规模很大,但缺失投资、运营和服务的市场法律主体,而且信用档案的自主性、互动性、流通性,以及应该赋予档案主体单位与个人的独立维护权、密码控制权、实时知情权和层级申诉权等,都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和动态运行,而且缺乏统筹规划、分类指导、行政推动与社会化的有效运作。 针对目前泛珠各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共同签署了《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协议》。推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区域流通的“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信用激励制度和信用惩戒制度,着力打造一个“信用泛珠三角”。 市场化运作长效机制尤待完善 泛珠九省区《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协议》的签署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迈出的关键一步,但与西方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历程相比,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据全国标准委员会人士介绍,任何国家标准的制定都是在区域试点中从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充分考虑到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信用基础状况和信息化程度也不尽相同,注重统筹协调,加强区域间的信用信息共享。 高级信用管理师唐明琴教授对记者表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推动信用服务机构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信用体系市场化运作的重要一步。通过扶持区域性的信用服务明星企业,使其成为产业化发展的主力军,并由他们来承担数据中心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工作,协助政府建立信用档案标准体系、信用档案使用与服务标准体系,更利于形成有效运转和长效服务机制。 本文的著作权未特别声明,均归原作者所有,请勿随意转载,若本文章侵犯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若需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请浏览相关栏目或联系我(http://www.11-22.cn/)! |